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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377号之二

徐长路与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贤会、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长路,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贤会,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范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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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长路,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061-1。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董事长。被执行人巫贤会,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8-7。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先义,男,汉族,住址高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调确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贤会、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范先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9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执行款5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5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红卫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