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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98号

张卫锋诉刘茉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卫锋,刘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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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礼泉县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398号原告张卫锋,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雒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0********。委托代理人刘琼,系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茉莉,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礼泉县南关初中教师。身份证号码:610425196110082829.原告张卫锋诉被告刘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茉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卫锋诉称:2010年8月23日,刘茉莉借他现金伍万元整,当时有王亚利在场。当天刘茉莉给他立写借条一张,后经他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茉莉偿还他借款伍万元。原告张卫锋对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2010年8月23日刘茉莉为他立写的借条一张,证明刘茉莉借他人民币伍万元的事实。被告刘茉莉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刘茉莉因购房借张卫锋现金伍万元整,2010年8月23日刘茉莉给张卫锋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卫锋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用于购房。借款人:刘茉莉,2010年8月23日”。后经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刘茉莉借张卫锋现金伍万元并出具借据,借贷关系成立,约定明确合法,刘茉莉应按借据内容对张卫锋履行清偿义务,故对张卫锋要求刘茉莉清偿借款伍万元债务之诉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刘茉莉于判决生效后十���内清偿张卫锋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田建龙

审 判 员 :  裴  静

人民陪审员 : 符 同 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