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万国太,
被执行人:陈福利。申请执行人万国太与被执行人陈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国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152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的(2016)鄂0105执1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