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丽,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魏丽支付10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矿业设备博览城75幢104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该房产在执行异议复议和民事诉讼中,暂无法处置,且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