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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449号

范惠玲与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惠玲,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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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449号原告范惠玲,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24643-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惠玲诉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范惠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 少 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