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949号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春,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炎,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