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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行审16号

建瓯市环境保护局、建瓯市玉山镇仁兴碳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瓯市环境保护局,建瓯市玉山镇仁兴碳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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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83行审16号申请人建瓯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建瓯市河边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8174-8。法定代表人江卫华,局长。被申请人建瓯市玉山镇仁兴碳厂,住所地建瓯市玉山镇下洋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783600253531。经营者黄雄。申请人建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建瓯市玉山镇仁兴碳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建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6月2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瓯市环境保护局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建瓯市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陈 闽

审 判 员  陈瑞完

代理

审判员  林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兴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