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8年2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50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已付2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工资账户及其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的个人账号。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50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志丹支行的工资账户内的存款50000扣划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后该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