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雷洪军。被执行人宋炳河。被执行人王绪祥。申请执行人雷洪军与被执行人宋炳河、王绪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9994.8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999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诸贾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