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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017号

李悦与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悦,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017号原告李悦。委托代理人王昱谊,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深圳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悦诉被告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悦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悦负担。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