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775505-0,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负责人王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青华,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