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6002号
原告:叶志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福元。
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洪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叶志洪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昱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