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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6002号

叶志洪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志洪,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6002号

原告:叶志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福元。

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洪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叶志洪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昱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