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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584号

武艳霞与滨州市滨城区马家大院酒店、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艳霞,滨州市滨城区马家大院酒店,于凤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武艳霞,职工。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马家大院酒店,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于凤琴,该酒店经理。被执行人于凤琴,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武艳霞与被执行人于凤琴,滨州市滨城区马家大院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