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振伟,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威,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