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余强(曾用名周余祥)。委托代理人李宇杰(特别授权),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如东(特别授权),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颖,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颜礼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如东(特别授权),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颖,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余强因与被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周余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焱
审判员 王小莉
审判员 刘艳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永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