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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行审10号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诉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170045-5。法定代表人董晓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鸥,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4561023-7。法定代表人隋继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齐环法[2015]第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齐环法[2015]第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静华

审判员  陈 冶

审判员  刘鑫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禹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