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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刑初282号

吴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库尔勒市。2015年6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何俐,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予以变更,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职务侵占3.7万元,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经审查,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来友

审 判 员  余美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宝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