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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4号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顺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顺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4号

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淑华,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凌晨,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顺棠。

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顺棠、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陈顺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4日为2590084.63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厉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顺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顺棠、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陈顺棠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横店镇南江名郡40幢1单元1101室以及地下一层11室的房产一处。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厉红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陈顺棠向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9个月(具体以汇款之日起计算),若借款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2013年3月27日,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陈顺棠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催讨,被告陈顺棠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6月20日,剩余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顺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32000元(已算至2015年12月24日,此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580元,由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74元,由被告陈顺棠负担5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厉 磊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人民陪审员  许跃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杜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