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西溪路某理发店。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2016)陕0429执1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9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800元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800元鉴定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