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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2719号

原告姜华容诉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姜华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719号原告姜华容,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叶成朋,四川舟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董李明。

原告姜华容诉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李晓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华容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成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华容诉称:原告于1995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03年7月调入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2015年2月28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一直未领到退休工资,经原告到社保局查询才知道被告从2003年才开始为原告交纳社保费用,因缴费年限未满15年,故不能领取退休工资,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便向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姜华容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华容因办理退休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未果,向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其补缴1995年3月至2003年7月的社会保险。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以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由向姜华容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姜华容随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姜华容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姜华容向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其补缴1995年3月至2003年7月的社会保险。被仲裁委告知不予受理后,原告姜华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姜华容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雅知味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姜华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华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