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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548号

何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甲,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548号原告何某甲,女。被告马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晓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