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