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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芝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念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俊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念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芝。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王念国。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案件受理费35847元,退还被执行人1100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623元,本案以强制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