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芝。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王念国。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案件受理费35847元,退还被执行人1100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623元,本案以强制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