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615号申请执行人田海侠,(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孙涛,(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田海侠与被执行人孙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海侠借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田海侠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田海侠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涛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2016年1月28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孙涛银行账户情况,孙涛在各银行共开设14个账户,总余额为1798.72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涛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孙涛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孙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海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孙涛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田海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孙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田海侠发现被执行人孙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孙涛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审 判 员 任继全
代理
审判员 王长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池芸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