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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2160号

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160号原告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