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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60号

柳艳纯申请执行胡志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柳艳纯,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胡志有,男,住所地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的柳艳纯申请执行胡志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志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柳艳纯25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艳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柳艳纯对(2016)内2223执260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