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连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蔡晓光,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宁夏连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晓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蔡晓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晓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良辉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4389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