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韩有莲,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新华街。被执行人于洪鹏,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案在执行(2016)黑09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韩有莲与被执行人于洪鹏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勃中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勃中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