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894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