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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894号

马某某与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894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