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0630420-6.被执行人王某。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5688.52元,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履行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霞
代理
审判员 段欣华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