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128号
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李仁义。
被告:李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交纳物业费,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