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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刑初354号

张X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XXX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X。因吸毒于2015年1月27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钟林,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X犯盗窃罪、诈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1、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X及其辩护人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月,被告人张XXX联系其曾经的战友赵某,谎称自己系警察,有渠道可以向其低价出售苹果手机,诈骗被害人赵某10500元。×××年2月,被告人张XXX谎称自己系警察,骗取被害人杨某1的信任,后以“狗头金”为诱饵,诈骗杨某150000元,后又编造理由诈骗杨某110000元。×××年4月,被告人张XXX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以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由蒋某1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信息,诈骗被害人陈某等人20000余元。×××年4月,被告人张XXX与被害人蒋某1相识,以谈恋爱的名义,在交往过程中先后以私自修改蒋某1的支付宝账户密码、秘密窃取蒋某1的银行卡及密码的方式,将蒋某1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卡内现金共计约12万元盗窃。×××年5月,被告人张XXX与被害人罗某相识,以谈恋爱的名义,在交往过程中秘密窃取罗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将卡内共7000余元盗窃。×××年5月,被告人张XXX与被害人刘某1相识,以谈恋爱的名义,在交往过程中秘密窃取刘某1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将银行卡内共8400元通过微信账户转账的方式盗窃。×××年6月9日下午,民警在华西口腔医院门口将被告人张XXX挡获。该院根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实施盗窃、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起诉书指控其诈骗赵某的10500元系赵某归还之前的借款;2、其与杨某1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指控其诈骗杨某1不成立;3、陈某等人通过蒋某1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信息购买手机的事情与其无关,其不知情;4、其与蒋某1、刘某1、罗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从蒋某1、刘某1、罗某卡上支出的钱均用于共同消费,她们均知情,不是盗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XXX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与张XXX的辩解一致。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年3月20日赵某向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报案称被张XXX诈骗,×××年3月30日杨某1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案称被张XXX以买卖“狗头金”的为由诈骗,×××年4月18日陈某向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报案称被蒋某1诈骗,×××年6月9日刘某1、蒋某1、罗某、刘某2、王某1、赵某分别报案至高新区公安分局;蒋某1称其可以带领公安机关找到张XXX,×××年6月9日下午其带领民警在华西口腔医院门口将被告人张XXX抓获。2、被害人蒋某1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分别是:蒋某1卡号为62×××72的招商银行卡于×××年5月5日直付通交易1000元、5000元、5000元;蒋某1卡号为62×××65的招商银行卡于5月8日转款50000元至张XXX62×××36的银行卡;蒋某1卡号为62×××80的工商银行卡×××年4月27日收入106000元,后于当天通过网上银行分2次转走共计10000元、通过POS交易分10次消费共计50000元,卡上余额47774元,当日又存入50000元,×××年5月8日通过网上银行分6次被转走共计30000元,次日通过网上银行分2次被转走共计20000元;蒋某1的微信账户×××年4月17日一次、18日分三次转到张XXX账户8000元、6200元、4000元、1800元;蒋某1的支付宝账户4月23日被转出12000元、4000元,4月24日被转出2000元,4月26日被转出1000元。张XXX62×××36的银行卡在4月23日支付宝转现12000元,当日在高新区一家具经营部银联消费8999元,当日支付宝转现4000元,4月24日支付宝转现2050元,4月26日支付宝转现1000元。另,张君灵卡号为62×××65的招商银行卡于×××年4月28日被冻结,5月12日销户,卡号为62×××72的招商银行卡于×××年5月12日销户,卡号为62×××42的工商银行卡5月8日挂失,5月20日换新卡62×××80。3、被害人罗某卡号为40×××07的光大银行卡的交易流水,证实该卡自×××年5月17日至×××年6月15日的交易情况,与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能够印证。4、刘某1、张XXX的微信账户及绑定的银行卡号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刘某1的微信账户于×××年5月30日、31日、6月1日共计向被告人张XXX的微信账户转款8400元。5、被害人杨某1卡号为62×××91的招商银行卡转账汇款凭证,证实杨某1×××年2月11日、12日分别向张XXX62×××36的银行卡转账5000元、5000元。6、被害人罗某的手机信息截图,显示从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的某账号转款9万元至收款人罗某的账户,从一尾号5877的银行卡转款15万元至罗某卡号62×××16招商银行卡。7、张XXX向杨某1出具的借条,载明:张XXX于×××年2月15日向杨某1借款五万元,还款日期不得超过×××年2月18日。8、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民警对张XXX进行盘问、检查,从张XXX身上搜查出10张银行卡,分别是:卡号62×××42的工商银行储蓄卡(该卡已于×××年5月20日被张君灵更换为62×××80的新卡)、卡号62×××44的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卡、卡号62×××77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76的平安银行储蓄卡、卡号62×××15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71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9的招商银行卡、卡号45×××0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36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卡号40×××07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背后签名写有“罗某”)、白色智能触屏手机1部(IMEI号是865824280057552,手机号是150××××7749)、雪茄管1支、纸片3张(分别是蓝色纸片,写有“511324199607272723、liupan727、152××××4233、刘某1、密码135118”字样;白色纸片,写有“莱普敦酒店、62×××16、901015”字样;白色纸片,写有“158××××8812、王某2”字样),以上物品已予扣押,有扣押清单、扣押照片为证。9、被告人张XXX的手机云端照片,有转账50000元给刘某1,账户余额20万,还有向他人转账后余额20万的照片;多部苹果手机照片,苹果手机盒子还有几张载明陈某姓名及电话、李某2军及电话139××××3881(中山市)、裴某及电话152××××1419(成都市)、maggselee及电话139××××1962(中山市)、另有顺丰快递单号991413130436(李某2军)、991413130445;还有多条短信载明多人希望与其公司合作做礼仪等。10、电话记录,证实×××年11月13日,民警通过电话与裴某联系,裴某称在×××年4月,看到朋友圈中一则卖苹果手机的信息,转账500元、4500元购买,结果收到的是模型机,和对方联系,其把男朋友电话给了他,当时他在成都,男子退还了5000元。11、证人张某2的证言,张某2系中和派出所民警,证实:×××年6月7日14时许,他们接到指令称在大成际小区有房租纠纷,到现场了解系张XXX租房没有交房租,张XXX称只有把手机和电脑卖了交房租,正当民警准备离开时,一名自称张XXX女朋友的叫刘某1的女子称工行里的钱不见了,来报案,刘某1说怀疑是男朋友把钱转走了,民警当面问张XXX,但张XXX不承认,民警让张XXX打开微信看到转账记录,其承认通过微信将刘某1的钱转账到自己账户上,并说把电脑卖了后把钱给刘某1。12、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和张XXX确定恋爱关系后,她和张XXX就住了高新区天府三街“嘉年CEO”酒店公寓里,张XXX多次提出要看她的手机,她就让张XXX看,并告诉了张XXX她手机的开机密码,但几天后,她突然发现手机上安装的“支付宝”APP被人卸载了,她重新安装后,发现支付宝的密码被修改了,她打电话给支付宝的客服,查询到她支付宝密码被修改后,立马就于4月2日分4笔转账共计19000元转至张XXX的支付宝账户。她质问张XXX,张XXX解释称他不用支付宝,他的身份证无法通过支付宝的实名认证,可能是他妈反对他们在一起,找人做的手脚。几天后,她手机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提示她的股票账户上转了107000元到她股票账户关联的银行卡上,第二天又收到一条说她的股票关联银行卡POS机消费5000元的短信,她打电话挂失,挂失的时候才知道卡里只剩4万7千多了,她问张XXX是不是他妈做的手脚,张XXX回答不知道。在她和张XXX去大理之前,张XXX提议把她不用的银行卡都放一起,她就把不用的一张招行银行卡拿给张XXX,从大理回来后她就把所有的银行卡全部挂失了。5月9日,他去补办挂失的银行卡时,她因为5月6日有一笔招行的理财到期,她就解除了那张招行卡的冻结。她补办完和股票绑定在一起的银行卡后,当晚她发现银行卡不见了,她质问张XXX,张XXX说放失手了,她随后检查她的银行卡,发现她原来给张XXX保存的那张招行卡的1.1万元左右没有了,她查询到5万元到账的理财产品的那张银行卡也不见了,她质问张XXX,张XXX就支支吾吾,她就和张XXX分手了。她随后了解张XXX的真实身份,发现张XXX向她撒了很多谎。她被盗的账号有她的支付宝、两个招行账号,一个工商银行账户,被盗了大概12万元左右。张XXX以帮人低价购买新疆海关没收的电子产品为由,骗取她朋友共计21500元转给她,她再通过微信转钱给张XXX,但她朋友称收到的都是模型,后来张XXX说把钱退还给她朋友,还发了转账的截图给她的朋友,但她的朋友都没有收到他的退款。她质问张XXX,张XXX辩称是他的银行卡出了问题。和张XXX恋爱后,蒋某1向让其去家里见父母,但是张XXX一直没去,她父母就来成都见张XXX,×××年4月17日,张XXX为她父母租了宝马车,当晚还安排入住嘉年CEO酒店,此后她父母就住自己买的房子里,4月19日左右她家买家具,张XXX花8000多元买床,此后还有两次张XXX为她父母租车。蒋某1辨认出张XXX。1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通过罗某×××年5月底认识张XXX,认识一两天就确定关系并住一起。×××年6月1日她取钱时发现卡不见了,张XXX对于她钱丢失的事没有说什么,6月7日,她去找张XXX,发现房东向张XXX要房租,张XXX没有钱给房东,房东就报警了,张XXX就把手机抵给别人还钱给房东。随后,她向警察讲述她钱不见的事情,警察查看张XXX的手机,发现是张XXX通过微信将她银行卡里的钱转到他的银行卡上去了,张XXX当场承认,并说是因为要面子就偷偷摸摸转钱了,后因双方耍朋友的关系,她就没有再深究此事。后有一个女子称张XXX骗了很多人的钱,所以她也报案了。她被盗的银行卡是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84,户主是她本人,被盗了8400元,这张银行卡是和微信关联的,她的微信名称是liupan727,张XXX的微信名是wojiaozhanghaohuan。她的手机卡丢失过,连着手机卡槽一起不见的。她最后一次使用手机是×××年5月30日,但她于6月2日要给朋友打电话时才发现手机卡不见了,她质问过张XXX,但张XXX不承认拿她的手机卡。但她知道是张XXX把她的钱偷走后,张XXX就承认是他把她的手机卡取走的。刘某1辨认出张XXX。14、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年5月初通过朋友认识张XXX,半个月后再次与张XXX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年6月3日晚上10时许,她使用支付宝用光大银行卡(卡号40×××07)时发现余额不足,通过查询发现被消费7856元(5月24日消费3000元、75元,25日消费1900元、164元、249元、47.5元,26日消费1850元、398元,28日消费173元),她想到该卡放在她男朋友张XXX那,她打电话让张XXX还钱和卡,张XXX承认是他拿钱去消费了,说第二天还钱几万给她。6月4日凌晨1点过,她收到张XXX发过来的一张转账截图,第二天,张XXX的手机就关机了。她和张XXX耍朋友期间,于5月24日在张XXX住的公寓内,张XXX说要给她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转账,她就把光大银行卡拿给他,他在电脑上操作一会没有成功,他就说出门到银行去办理,并把她的手机也带走了。晚上回来后,他说已经把转账的事情办好了,给她招行卡转了9万元。几天后,她电话给光大的客服,客服说没有9万元进账,她就问张XXX,张XXX说可能是审核没有通过。她的手机号是183××××6268,张XXX的手机号是150××××7749,张XXX通过这个手机号给她发了一张转账15万元的截图。罗某辨认出张XXX。1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年1月11日,当兵时的战友张XXX说在乌鲁木齐工作时收缴了一些苹果6手机,因为在当地不好卖,要卖给他,并在微信上发了手机照片及他身份证照片、办公室照片,他看到后就买了3部,他把地址发过去,对方把招商银行卡号发过来,他让哥哥汇款10500元,后对方给他一个顺丰快递的单号说发货,一直没有收到货,后查看单号是错误的。赵某提供了×××年1月11日转至张XXX62×××36的招商银行卡单据两份,分别是2600元、7900元。1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年4月18日,朋友圈中认识的蒋某1发布一则卖苹果手机的信息,他用尾号为4027的银行卡分两次去工行汇款3000元、500元给对方尾号为2477的工商银行卡购买手机,但收到的是板机。对方说退款的话要找其男朋友张XXX要钱。17、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年2月,张XXX通过发自己系警察的照片及自己的身份证取得了他信任,后以狗头金的事情骗取他5万,并当场写了一张借条,还编造其他理由,提供招商银行卡让其打款两次,分别是5000元、5000元,还有一台35**元的电脑及800元的鼠标。杨某1提供了其手机中张XXX穿警服的照片以及其与张XXX之间关于“狗头金”的微信对话,其中,张XXX发给杨某1狗头金的照片、检验报告,张XXX还称“我和他商量的是我从你这里借钱去把他东西从我老爹手里拿回来,但东西得你拿着,如果我到时间不还你钱,东西就归你所有”。18、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XXX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19、吸毒人员信息表,证实张XXX因吸毒于×××年1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被告人张XXX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被告人张XXX仍然坚持其辩解,认为其没有实施诈骗和盗窃行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3.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X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XXX及其辩护人提出张XXX不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1、张XXX关于赵某归还之前的借款的辩解并无证据证实,赵某的陈述与其手机中有关张XXX及苹果手机盒子的照片、汇款凭证、顺丰速运运单号查询结果相印证,张XXX以低价出售苹果手机为由诈骗赵某10500元的事实成立;2、张XXX诈骗杨某1的犯罪事实,有杨某1手机中张XXX穿警服的照片以及其与张XXX之间关于“狗头金”的微信对话、借条、杨某1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张XXX在并无所谓的“狗头金”出售的情况下,向杨某1表示从杨某1处借钱去把东西从他父亲手里拿回来,如果到时间不还钱,东西就归杨某1所有,即便张XXX向杨某1出具了借条,但是该借条系张XXX以“狗头金”为诱饵诈骗杨某15万元以后应杨某1的要求出具,不能以此认定张XXX与杨某1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张XXX诈骗杨某1的事实成立;3、张XXX诈骗陈某等人20000余元的事实,有证人蒋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蒋某1向张XXX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张XXX手机云端照片中陈某的姓名及电话等证据证实,张XXX关于该笔犯罪事实与其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4、张XXX虽与被害人蒋某1、罗某、刘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张XXX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支付宝、银行卡内的现金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中或者进行消费,仍属于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上,对张X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张XXX系初犯、有吸毒劣迹、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等情节,

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张XXX向被害人赵某退赔10500元、向被害人杨某1退赔60000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3500元、向被害人蒋某1退赔120000元、向被害人罗某退赔7000元、向被害人刘某1退赔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 晶

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

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雨潇速录

书记员张余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