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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催3号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旭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催3号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湘江道226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辉。委托代理人李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遗失票据的主要内容,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封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