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行审98号

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与耿冬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耿冬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关熙卓,系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卡伦开发区国土分局职员。被执行人耿冬,男,汉族,住九台区卡伦镇孙家村*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耿冬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耿冬地址不确定,使法院无法送达开听证会的传票及诉讼文书,待查找到耿冬准确地址能送达传票时,再行申请。故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耿冬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耿冬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