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451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褚春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春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