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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执00313号

执行人张洪与恩施市富民水泥有限公司、袁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张洪,恩施市富民水泥有限公司,袁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00313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洪。被执行人恩施市富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表人张长东,该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袁玲,原恩施市水泥有限公司销售员。2013年3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延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大成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蔚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