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关朝阳,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初二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光朝阳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