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之秀。
被执行人:聂忠文。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8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之秀,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四中对面恢复楼1幢306室。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0150174
被执行人:聂忠文,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王岗村冲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730728331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8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