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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250号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李之秀,聂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之秀。

被执行人:聂忠文。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8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之秀,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四中对面恢复楼1幢306室。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0150174

被执行人:聂忠文,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王岗村冲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730728331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之秀、聂忠文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8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