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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财保35号

申请人李怀武与被申请人沈玉青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怀武,沈玉青,黄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35号申请人李怀武,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银花,女,汉族。被申请人沈玉青,男,汉族。被申请人黄万军,男,回族。

申请人李怀武与被申请人沈玉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黄万军驾驶的沈玉青所有的青H796**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价值2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黄万军驾驶的沈玉青所有的青H796**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价值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豫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