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784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庭,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吴等春,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黄山(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等春尚欠罚金12000元。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吴等春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吴等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罚金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清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