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黄先彤。委托代理人彭晓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赵扬,该局局长。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家辉,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红艳,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红艳,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彤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中,原告黄先彤因庭外和解,于2016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先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先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芳
代理
审判员 余四美
人民陪审员 朱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思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