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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710号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31号华亨大厦五层504层。负责人高木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枣园东里40号楼3单元1203室。法定代表人谢志英。本院在执行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货款五万零一百四十三元二角及案件受理费、违约金等。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焱城达美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平

审 判 员  赵建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