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352号原告武忠安,男,住东明县。被告杨保全,男,住东明县。
原告武忠安与被告杨保全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陈烁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烁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凤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