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3-1号申请人刘新球,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应根,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刘新球申请执行王应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海南仲裁委员会制作的(2014)海仲字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应根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王应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刘新球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制作的(2014)海仲字第62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王应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