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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2405号

曹某甲与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2405号

原告:曹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茹,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乙,农民。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白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被告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诉称:被告系我父亲。2010年10月18日,被告与我母亲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我由我母亲陈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但自2014年1月开始,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拖欠的抚养费28000元;自2016年5月以后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曹某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曹某甲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抚养费28000元;

二、被告曹某乙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原告曹某甲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2016年5月至12月抚养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履行。2017年1月开始,于每年1月5日前、7月5日前各给付抚养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曹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兴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