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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492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新鲁加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大龙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新鲁加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大龙食品有限公司,管恩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文龙。被执行人诸城市新鲁加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管恩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被执行人管恩玉。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新鲁加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大龙食品有限公司、管恩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65356.6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陈金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