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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836号

许国芬与赵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836号

原告:许国芬。

被告:赵继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芬诉被告赵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继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芬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