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朱世民,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程宝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朱天月,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程宝建、朱天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