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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27号

张海军与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军,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海军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