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王珍。委托代理人王波、严新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瑞毅。委托代理人高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地址丹阳市云阳路7号。负责人李伟陈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珍与被告冷瑞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卢焰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束德华、
人民陪审员朱金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新海、被告冷瑞毅委托代理人高丽、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冷瑞毅驾驶苏L×××××轿车,沿新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禧××翠苑××附近,撞到原告,事故致使原告受伤。镇江新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冷瑞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道路交通事���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因被告重新申请对原告的上述期限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载明原告伤后误工期包括第二次住院共21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90日。苏L×××××轿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122413.88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冷瑞毅辩称:本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垫付了17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对于医疗费数额没有异议,我方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30056元,要求一并处理,另要求扣除医疗费总额20%的非医保用药。3、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8元/天,认可71天;营养费认可90天×15元/天;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认可150天×50元/天;4、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5、交通费认可200元;6、精神抚慰金认可3000元;7、本被告支付重新鉴定费用790元,本被告不负担本案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冷瑞毅驾驶苏L×××××轿车,沿新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禧路逸翠苑园北门附近,撞到原告,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苏L×××××轿车受损。镇江新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冷瑞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行闭合复位、外固定架固定,住院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3日,出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右跖骨骨折2.创伤性耻骨联合破裂。本次事故中,原告支出医疗费294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围内垫付医疗费30056元。2015年7月6日,原告因脂肪瘤入院治疗,于2015年7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外伤后血肿肌化。原告共支出医疗费7058.91元原告住院支出医疗费6764.91元。被告冷瑞毅给付原告现金1700元。苏L×××××轿车为被告冷瑞毅所有,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冷瑞毅给付原告现金1700元。原告自行在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360元。审理中,被告人保公司对原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期限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由。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报告载明原告伤后误工期包括第二次住院共21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90日。被告人保公司对该份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被告人保公司支出鉴定费用790元。被告人保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苏L×××××轿车为被告冷瑞毅所有,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凤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原告自2011年起至今居住在我辖区,居住地址为逸翠园48幢206室。事故发生前,原告主要收入来源为在超市兼职打工。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6764.91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病例、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冷瑞毅驾驶涉案车辆撞上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冷瑞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和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原告因事故支出医疗费294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公司要求扣除20%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60元【20元/天×���71-18)天)】;营养费为1800元(20元/天×90天)、护理费14400元(80元/天×180天);原告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本院按照参照2015年镇江市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原告的收入,确定误工费11260元【1480+1630×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确定;根据原告就诊情况,本院认定交通费损失800元;残疾损害赔偿金本院依法确定计68692元(34346元/年×20年×0.1);。综上,原告损失共计103306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予以赔付103306元。被告冷瑞毅垫付1700元,由原告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珍各项损失共计103306元;
二、原告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冷瑞毅17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42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卢 焰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二○一六年五月二三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 蕾(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附2:上诉须知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来自